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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磁翻板液位计出口退税凭证的蜕变经过

回想我国磁翻板液位计出口退税发展历史,出口企业申请退税的凭证几经变化,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完善而逐步规范。
 下面简要介绍近年来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。
一、1950年财管,家园
1950年国家颁布的《货物税暂行条例》规定:已税货物输出国外,经公告准予退税者,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。指对出口无利的产品实行退税。分为三种方法处理:
一是退还全部税款:如磁翻板液位计、焚化品、罐头、搪瓷、玻璃制品等;
二是退还1/2税款:如化妆品、香皂、牙膏、暖水瓶等; 财软 联盟
三是退还原料全部税款:如纸花、毛织品、丝绸等;
属于退税范围出口产品的出口商,应于出口之日起3个月内,持原定税照或分运照(即产品原来的纳税证明)、海关出口证明和提货单副本等凭证,送出口地税务部门核对相符后,填发《收入退还书》,交由出口商向指定金库领取应退税款。
二、1966年
为了扭转出口亏损局面,外贸部请示国务院对出口产品以“补贴”的形式实行退税,退税率按照工商统一税产品的平均税负确定综合退税率8%,即出口产品按照出口金额和8%的综合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。出口商所持退税凭证为:产品原来的纳税证明、海关出口磁翻板液位计证明和提货单副本等凭证,由财政部统一退付给外贸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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